疏:完善大宗交易系统功能
在限制和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的同时,一些专家建议,进一步丰富大宗交易系统的功能,在避免二级市场过大压力的前提下,为“大小非”减持转让提供更通畅更多样化的渠道,以保障其合法的转让权利。
一是放宽和丰富大宗交易系统的定价方式和交易方式,引入更多的投资者进入系统,丰富交易主体,从而提高大宗交易系统的定价能力和交易能力,更好地满足不同的买卖主体的不同需求,提高效率。比如,在一些海外成熟市场,由于并不存在涨跌停板制度,因此大宗交易也不存在价格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价交易市场上存在涨跌停板制度,目前大宗交易系统的定价范围限制在涨跌停板之间。这种限制有可能阻碍投资方的接盘意愿,阻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此,上证所曾表示,近期将开展通过询价、拍卖等方式的大宗交易转让服务,价格区间很可能将进一步放开。
二是扩大大宗交易的外延,引入公开发售、定向增发等方式。在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都是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专业人士认为,此举或将成为完善我国多层次交易制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契机。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将做出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目前,上证所已在大宗交易系统建立一级交易商制度,为在大宗交易系统引入公开发售、定向增发等方式奠定了基础。作为做市商的券商具有承销资格,对于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公开发售,可以发挥承销作用。
除了公开发售、定向增发以外,有专家认为,还可以采用配股或认股权证的方式完成限售股的转让。在采用权证方式时,投资者如到期行权,即完成了限售股份的转让。若投资者到期放弃行权,券商可采取存量发行的方式继续帮助老股东转让解禁限售股;或者券商直接将限售股接手,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备兑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