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表示,“从严”尚不够“严”,若达监管目标需更具体措施出台
针对目前制定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证监会近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价格、业绩指标、激励对象、推出时机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并强调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前的时间窗口内不得进行股权激励。
利好前突击激励被叫停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12月第二批股权激励推出以来,截至今年3月末,共有41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大部分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为激励标的物,少部分以股票为标的物。然而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获得较低的激励授予价格,往往赶在公司资产注入、增发等重大事件之前完成股权激励方案,这其中不乏大型上市公司,如此前媒体披露的中粮地产等。
此次证监会发布的备忘录则重点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偷步”行为有望遏制。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同时,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从严监管尚待“后文”
业内人士认为,备忘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但要达到监管目标还需出台更为具体的措施。可以看出,证监会此次下发备忘录的初衷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从严监管,但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备忘录所规定的要求尚不够“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