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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制定权力须受制约

2008年05月12日 10:35来源:北京青年报

  多家银行10日发布补充年报,披露公司高管收入。收入最高的高管是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其2007年的税前报酬为1748.62万元。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税前收入为963.1万元。兴业银行报酬最高的是董事长高建平,为297.60万元。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的税前收入为195.18万元。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陈小宪的税前报酬总额为648.6万元。(5月11日《成都晚报》)如果是私营企业,投资者愿给管理层多高的收入待遇,那是投资者的权利与自由。问题在于,我国银行绝大多数是国有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其投资人与所有者是国家与全体纳税人,在这样一种企业投资结构之下,银行高管享受过高收入待遇,就难免要受到公众与纳税人的普遍质疑。另外,企业高管收入待遇应当与其实际能力挂钩,但当前银行高管大多是组织行政任命,而并非全然是市场人力资源自由竞争的结果,所以银行高管过高薪酬是否与其实际能力完全匹配,并非不值得怀疑。除此之外,高管薪酬显然还应与其工作业绩相适应,但是当前银行高管薪酬标准往往是事先确定,无论企业最终业绩如何,高管薪酬都照拿不误,于是难免出现企业股价暴跌时高管仍照拿高薪的怪象,而这自然也会引发广大中小股东们的强烈不满。

  要避免这种现象,需要在薪酬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纳税人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来健全国有或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定机制,形成对于企业高管集体自利倾向与行为的强有力外部制约。

  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会被滥用。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对企业高管薪酬待遇制定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企业高管薪酬标准能够制定得合理的前提。也唯有如此,企业高管薪酬标准才能被制定在既能发挥必要的激励效应又能合理、服人的程度上,国家与纳税人及广大股民的利益也才可能得到必要而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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