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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存量股大宗交易业务指引发布 上证所答记者问

2008年04月24日 02:19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谢诚

  22日,上证所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4日,又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B2版)。《指引》在《通知》基础上就大宗交易的参与群体和服务功能等做了具体规定。《证券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上证所相关负责人。

  问:上交所发布《通知》的背景和《指引》的作用是什么?

  答: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格局不复存在,限售流通股逐步解禁,与此同时,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长期以来为一般投资者服务的自动撮合竞价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之间大宗证券发售与交易的需要。为适应这一变化,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使大宗交易更好地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服务,更好地发挥市场定价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发布了《通知》。

  问:《指引》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规定?

  答:《指引》就大宗交易系统服务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主要操作流程和业务受理部门,具体为:

  一是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受理范围。除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及以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外,上证所还鼓励以下业务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1)投资者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2)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二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允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鼓励其他投资者通过本所会员参与大宗交易业务。三是明确了拟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承销配售,并就配售前的初步询价作出安排。四是将上证所其他业务中业已存在的一级交易商制度引入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以提高大宗交易系统的运行效率。规定一级交易商应当承担与本所约定的义务。五是明确了具体的交易、交收方式,以方便投资者选择。六是明确交易规则中有关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幅度范围的规定,自《指引》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交易规则修订发布时该规定暂缓实施)。具体为: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七是明确了对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收费予以优惠。

  问:《通知》和《指引》实施后对解禁限售存量股份减持有何影响?

  答:根据《通知》和《指引》规定,持有解禁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上述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上市公司股份虽未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上证所也将鼓励其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通知》和《指引》实施后,持有解禁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的流通权继续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有了更为安全、高效的实现途径。此类股东如需公开出售大额股份的,就可借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操作,不仅更加方便快捷,而且成本更低;由于合格投资者的参与,持有解禁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公开出售大额股份的,也有利于获得合理的市场价格,较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与市场形象;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解禁限售存量股份公开出售对二级市场的冲击,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市场非理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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