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求企业有一定盈利能力又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需求
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收不少于5000万元
【本报讯】(记者 王欣)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天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意见,这意味着众所瞩目的创业板市场已正式进入倒计时。
从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为突出创业板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的特点,管理办法在发行条件上设立了两套盈利模式,而此前市场上盛传的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核心技术、无形资本等方面的“软性条件”,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见到。
《管理办法》凸显六大看点:一是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二是强化保荐人责任,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三是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四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六是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于市场关注的创业板门槛问题,《管理办法》作出了灵活设计。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在公司的规模和存续时间上,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同时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从而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