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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再融资谣言考验管理层应对能力
2008年03月01日 09:4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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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有关部门已经介入了对再融资谣言事件的调查"。2月28日,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同日,本报记者调查指出,在这次由再融资引发的大跌中,散户、券商、基金等国内的参与者少见地成为一致受害人(详见《蓝筹股批量再融资事件调查》)。

  随着再融资余波的进一步蔓延,市场的关注点已经从单个公司再融资预案真假,转向对于再融资传闻来源和动机的质疑。

  回首此次骤然来去的再融资潮,其间确有蹊跷之处,但最为蹊跷的是,仅仅是几个未经证实且被迅速澄清的传闻,竟然造成一个总市值近28亿的市场如此大的跌幅?而一旦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投资者该如何应对,才不至于措手不及?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判五年

  "如果最终证实,后来的几家再融资传闻,确系非该公司人士和利益相关者故意行为,且不符合事实,那么,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法律界人士表示。

  记者查阅有关法规后发现,目前国内涉及到"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条文主要有以下三个: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则规定,"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中国证券市场被定性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也不乏其人。

  最典型的当数1994年,李定兴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1993年10月初,李定兴购入江苏省昆山市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三山")的股票造成亏损后,为挽回损失,遂编造并传播"苏三山"的虚假收购信息,并在其价格回升后相继抛出所持股份,成功扭亏为盈。

  法院公审后认为,被告人李定兴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定兴服判,没有上诉。

  最近涉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则是,2007年9月,"证券分析师"蔡国澍因发表多篇失实股评,影响到相关公司股价,而被证监会市场禁入3年。

  再融资谣言事件或引发博客、论坛整顿?

  但"此次再融资谣言比上述两案例更为复杂,影响更加严重"。上述法律界人士指出。

  "收购苏三山事件"和"黑嘴"蔡国澍,影响的都是单个或者少数几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异动,并且有据可查。但是此次再融资传闻不仅造成了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大跌,更扩大了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其传播手法、途径更加隐蔽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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