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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航事件应否启动刑事调查

2008年04月10日 06:24来源:成都商报

  □本报评论员 向兵

  愤怒不能解决问题,但愤怒可以推动对问题的处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东航事件至今久拖不决,人们的愤怒可想而知;而航空公司的所作所为,无疑始终在火上浇油。

  先是无中生有怪罪天气,谎言被戳穿后,竟然发生飞行数据集体丢失的闹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白纸黑字:“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而据内部飞行员介绍:“正常情况下,数据不可能丢失,除非是人为原因”。因此,销毁数据的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飞行员,都和接受审计的会计烧账本一样,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在行业内部进行的行政调查,显然已经无能为力,司法机关依据《航空法》展开刑事调查,应该顺理成章。

  其实,早在事件暴露之初,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已经就有介入的理由。因为东航飞行员集体的返航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国际法所谓“劫持航空器罪”———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均构成犯罪”。劫持航空器就是我们俗称的劫机,其实质就是违背乘客意愿非法改变飞行目的地。飞行员自己掌控飞机,当然无需暴力,但假如利用飞行中信息不对称,谎称天气原因,就属于“其他恐吓方式”———天气恶劣,降落有危险,这不是“威胁”是什么?法律界对此的解释是,即使是合法机长,如果违背航行目的,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改变事先声明的航线,也可以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假如认定飞行员的“非暴力劫机”行为,司法当然应该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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