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改芳
某银行最终收益为0的理财产品,经专业人士测算,该产品只有千分之四的获益可能;而某外资银行则将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定名为“结构性存款”,目前浮亏已超过6%……
零收益或负收益并不是我们指责银行理财产品的关键问题。我们要追问的是,银行在销售这些产品的时候是否知道投资者获益的概率有多大?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卖给了真正需要的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而投资者在掏钱包的时候确实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吗?
产品设计藏玄机
某银行推出的一款“F2”产品的合同文本约定,计息期理财产品收益率(税后)的计算方式是,最大值MAX[18%-(股票表现值最好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股票表现值最差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0%],观察日是2008年1月29日,收益起算日是2007年2月1日,到期日是2008年2月1日。如果12个月期的人民币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达到或大于3.75%时,银行有提前终止权,而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
上述产品并不是在观察日挂钩股票上涨投资者就能获得收益,而是要按照挂钩股票表现值进行排名,用排名前三的股票平均表现值和排名后三的股票平均表现值求差,差值再被18减,最后再与0取较大者才是最终收益率。
统计基础资产2007年1月以前的历史数据,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模拟测算,该款理财产品投资者获益的概率只有千分之四,产品设计者甚至不需要对冲风险。而投资者花至少5万元买入该产品并持有一年之后,收益率为0也是在意料之中的。据专业人士测算,这款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上调至30%,而不是18%,投资者才有5%—6%的获益概率。
专业人士分析,如果是“F2”产品销售银行就是设计者,那么银行的收益就是这部分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年期利息。也就是说,假如该产品发行了1千万元,而银行又不用为该产品进行风险对冲,那么银行的最高收益就是1千万元的一年期利息。如果该产品是从国际投行手中购买,则银行的收益可能是买卖这一产品的差价。例如,银行购买该产品的最高收益假如是30%,最低是5%,银行再以最高18%,最低为0的价格零售给投资者。这样银行既转移了风险又有几个点差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