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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证明 有客户开到过
上周五,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理赔部主管许女士。
记者:朱女士丈夫在理赔时,被要求出具存活期半年以内的医生证明,有这事吗?
许主管:这个客户买的并不是我们公司的重大疾病险险种,而是一种身故型险种,这个险种里面有个功能,就是如果客户在生命末期,就是说存活期只有6个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前把身故金的50%支付给客户。但是这个客户的情况,根据我们的判断,可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所以我们提出能否让医生证明一下,存活期只有6个月。
记者:这个不是重大疾病险?
许主管:对,这个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险,如果是重大疾病险的险种,就不存在什么6个月不6个月的问题。
记者:这种(B)条款保险呢,常见吗?
许主管:有啊,我们也做过。
记者:都是照这样处理的吗?
许主管:不是说都这样处理,我们会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就是医生(的意见),还有我们理赔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像有些病是很明确的,存活期不会有太长时间,在实际中我们的操作过程是很宽松的。
记者:问题是,医生说开不了这个证明。
许主管:她可以先把申请材料提交给我们,我们会先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如果我们的经验没法认定,我们会请教专业的医生。并不是一定要求6个月,假设8个月、9个月,哪怕1年内,只要不是很明显、肯定存活期很长的,我们都会去申请的。
记者:也就是说不是一定得不到理赔?
许主管:并不是每个客户都需要提供这样的证明,只是我们判断,客户达不到,或者请教专家也认为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还执意要求,才会找他的经治医生来证明。
记者:那么,以前曾有客户开到过这样的证明吗?这一类证明是什么样的呢?
许主管:之前有客户开过,类似于疾病证明,根据经验判断存活期大概是多长时间等。 本报记者 刘锋 实习记者 吕波
成都有类似的保险产品吗?本地保险公司在遇到类似案例时又是如何操作的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被指苛刻,记者调查发现,在成都的17家寿险公司中,除太保外,至少还有两家公司存在类似的保险产品,共涉及7款产品:包括某公司的长虹两全保险、老来福终身寿险,以及某中资公司的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和某外资的金品人生两全保险等。上周,记者对这两家公司进行了采访。
设计初衷:减轻生前经济负担
上述中资公司的理赔人员宋小姐告诉记者,提前给付条款是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产品市场不够完善而特别设计的,是一个充满人性的设计。
据介绍,目前寿险公司的长期险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第二类是以罹患重疾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如果客户购买的是第二类险种,只要客户达到了条款约定的重疾标准,符合诚信原则,申请后即会赔付(这就是一般的重大疾病保险);不过,如果购买的是第一类,身故受益人只有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考虑到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被保险人,在罹患严重疾病的末期,其本人及家庭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体现保险保障作用,在被保险人生前减轻其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为传统寿险开发出了新的附约———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
现实尴尬:操作上存在难题
尽管设计初衷充满了善意,却仍难免操作中的尴尬。对于朱女士这次的遭遇,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部的陈先生承认,在具体操作上的确可能有一些问题。陈先生说,“一个比较难以判定的是现有的医疗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在本地无法治疗的情况在其他地方可能可以治疗,在这个转移过程中的费用如何来确定?保单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临床经验的可靠性也值得商榷,假如提前给付后,被保险人并没有在这段时间内死亡,或者有了进一步好转的迹象,那这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如何变化?已经给付的保险金是否要收回?”
陈先生表示,针对这种问题,保险公司一般会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操作,除非是真的像太保福州公司认为的那样,经判断被保险险人的条件很可能达不到,否则一般不会要投保人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