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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客运意外险能否视为保险合同

2008年03月13日 17:35来源:北京日报

  网络编辑:谢永利

  本报讯(记者袁京)律师李滨出差购票时,客运站在票款外多收了1元钱,作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李滨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强制销售,有欺诈之嫌,便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此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

  去年11月,李滨到天津出差。在长途客运站购买车票时,工作人员在票款之外多收了一元钱,并出具了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收据。阅读后得知,该凭证可视为保险合同,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同时,他发现,该保险凭证上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他所乘车的班次号及时间,更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详细信息。李滨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留存任何购买该险种乘客的个人信息,一旦事故发生或保险凭据在事故中损毁,乘客根本无法得到理赔。这其实是保险公司利用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在强制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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