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新快报记者 陈福香
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桶装水污染爆发甲肝……食品安全时间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每年的全国两会,食品安全都是重点话题,在不久的将来,食品安全将有法可依。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这部《草案》中,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都将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业内人士及普通市民热议新草案,虽然对此大多肯定,但质疑的声音和建设性的意见也同样存在。
亮点条款: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官员或会被撤职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草案对主管食品安全的官员也提出了处罚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出认为这个“多次”表达含糊,这样的处罚门槛显然低了些。对于食品安全,对直接的责任人,应该有更直接、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市民声音
低价产品假一罚十意义不大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赔偿问题,在草案中就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市民李小姐认为,对于价格较低的产品,这样的赔偿意义不大,比如,超市、小餐饮店的保质期仅两三天的果汁、饮料,就算以10倍的价款赔付,如果造成腹泻或感染其他疾病,这样的赔偿意义不大,她建议,最好设置一个底线,比如产品价格的10倍高于1000元,则赔偿1000元,如低于1000元,则按1000元赔付,这样也能提高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此外,草案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加大了惩处力度。对于无照非法经营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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