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财经 > 宏观 > 正文
钱卫清:如何构建国企利润分配的法律体系
2008年02月26日 10:16来源:百度财经

   编者:2007年12月中旬,我国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和方式的变动引起社会多方的热烈讨论。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与百度财经主办的“国企利润、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高层论坛” 2月24日在百度公司举行。会议齐聚二十多位经济学界,法学界专家和社会活动家,从多个角度深度探讨剖析国企利润问题。以下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钱卫清在论坛上做的主题发言。

点击进入论坛专题

  我觉得《暂行办法》的规定实际是原有的改革模式的延续。换句话说还是延续过去行政的推进模式,国有企业改革几十年来的惯性就是习惯于通过行政模式,通过下文件的方法来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国企改革的法律模式还没有形成,改革始终没有以法律为主导的方法来推进,这次的规定没有在法律层面解决诸如合法性、可行性、操作性、争议解决等问题。

  如果没有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就会出现很多风险,比如利润一旦分配以后怎么处置,怎么分配?这些主体的权利怎么分配,怎么解决?法律如何调整?这些问题不解决的话将存在很大的风险。

  国企利润分配应该有整套的法律依据,这种法律依据包括宪法规定的原则,《公司法》、《物权法》和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一旦实施以后,争议怎么解决?是由国资委、财政部通过行政命令的方法,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谈判和妥协?比如说,利润的确定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机构评估。企业有非常多的方法,信息不公开、信息不对称等等,都是政府无法控制的。

  另外还有很多操作性的问题,如果政府和企业之间发生了争议,法院能不能介入,律师能不能提供服务,司法有没有这种功能?如果完全依靠双方讨价还价,损害了民众的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谁来主张这个权利,这种权利怎么救济?

  刚才王律师说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我觉得公益诉讼在我们国家不可能进入这么庞大的领域。公益诉讼所提起的渠道也不可能由司法机构承受。现有的法院体制根本无法承受公益诉讼,因为对于政府、垄断企业和有巨大影响力企业的行为,法院是无能为力的。

  这次规定的出台太匆忙,缺少法律方法的支撑,缺少法学家的深入参与,因此在立法主体、合法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等方面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解决利润分配上,我们不仅要有经济学和行政的各种方法,更应该有法律的方法,因为这是分蛋糕的问题,是是否公正的问题,是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要始终贯彻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方法。

  改革到今天,如果还是满足于以下文件的行政模式来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那么改革的滞后和反复肯定会不断地出现。而其中的风险和损失由谁来买单,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请各位专家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 “百度财经”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 未经百度财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 fn-news@baidu.com 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我要提问

    进入百科
    热点图片
    相关新闻
    更多关于(国企利润) 的新闻
    精彩推荐
    爱好者专区
    百度调查
    贴吧热贴
    空间Blog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