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达娃之争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召开,百度财经作为协办方独家进行网络直播。对于目前宗庆后是否存在主观偷税行为的争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吕良彪指出,双方在履行合同当中,口头达成和约也是一种。在双方合作非常好的时期,帮交税也是常见,宗庆后先生和秦鹏先生有约定,每一次支付宗庆后的钱都少了一块,这也可以成为某种说明。
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问吕律师,关于最近出现“税务门”风波,我想请吕律师从法律角度,对网上还有媒体报道的质疑,你们是怎么看的?关于这个问题,还要请李总和向总补充一些。
吕良彪:我们今天不是澄清任何事实,也不是说对谁进行什么评判,这是第一。第二,对于目前公开透露的信息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做一些思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也不代表宗庆后本人。“涉税门”之前,是在“达娃之争”非常微妙时期出现的事件,更愿意当成双方在驳议过程当中,可能使用某一些东西,使自己意愿充分表达。我也注意到达能提出宗庆后税案和“达娃之争”无关,并没有否认是从那里出来的信息。而且这么绝密的文件,似乎只有宗庆后那个地方有。
第二,我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有明确规定。这构成要素是主观故意状态,明知应当纳税,但是采取种种方式,比如伪造,尽可能地少交或者不交税,有两个条件构成,偷逃税额一万元以上,这是法律的要件。
通过公开信息所接触到的情况来看,这些情况很早就发生了,宗庆后先生接受两方面的收入,一个是咨询服务报酬还有股权激励报酬,由谁来交这部分税,一个是合同文字怎么约定,这是一方面。其次合同形式是多种,文字是一种,书面形式是一种。双方在履行合同当中,口头达成和约也是一种。特别在双方合作非常好的时期,我帮你交税也是常见。宗庆后先生和秦鹏先生有约定,每一次支付宗庆后的钱都少了一块,这也可以成为某种说明。
是不是主观上有偷税行为,似乎有某种其他程度在里面。在自己自查过程当中,在防范法律风险过程当中,他发现有这个问题,需要弥补上。从公开透露的信息,前面两种比较可行。还有一种明知有这种情况,就是不交,后来没办法去交。并不是说2007年8月份有谁举报你,税务机关怎么样,这种情况不存在。从现有的情况,第一,我们不能做有罪推论。第二,没有任何机关对于宗庆后先生做出偷税判断。第三,以我对法律的理解,这个问题不涉及到刑事问题,可能涉及到需要达能和娃哈哈双方需要反省的问题。
吕良彪:哪一些收入应当纳税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满一年,只有在中国获得收入都应当纳税。但有一个例外是股权在国外支付,那不用纳税。
我刚刚也在反省,总在抱怨是不是达能没有正确理解和接受我们的善意,是不是我们没有找到合适的途径,去解释和理解达能的善意。我们希望在将来和谈当中,希望通过媒体表达我们的愿望。非常希望寻求到合适的途径去感受到达能的善意,去接受达能的智慧,和达能共同来找到解决问题共赢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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