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度财经讯 3月7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做客百度财经“和谐企业面对面”访谈室,从法律专业角度解析达娃之争。钱卫清律师曾在达娃之争中为娃哈哈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支持,亲历达娃之争诉讼过程。并就中外合资企业过程应该改进和注意的地方提出了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祸起阴阳合同
百度财经: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访问百度财经“和谐企业面对面访谈室”,去年轰轰烈烈的达娃之争是中外合资企业竞争中最具影响的商事纠纷和法律大战,它不但是商战的典范,也在法律和经济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论战,因为它关系到中国知名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利益,中国知名商标和民族品牌的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商业性投资环境以及法制环境的重大问题,同时这场战事也蕴含着人们对规则,对契约,对市场经济本质对民族品牌和经济发展的探索、理解和反思,达娃之争注定成为中国企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今天来倒是访谈室做客的是娃哈哈的代理律师钱卫清先生,我们想请他为大家深度分析一下这场商事纠纷背后的多方博弈。
钱律师您好,达娃之争近一年了,我们请您简单介绍这场双方的纠纷和双方的博弈情况,并且在这场法律大战始末,以及现在的进展情况?
钱卫清: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达娃之争是2007年至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这个案件不仅是国内的各方网友和企业界、法律界、媒体都非常关注的,而且中央领导人和法国的总统都是亲自过问的案件,这个案件到今天为止最后没有完结。
最近娃哈哈又与达能进行了一轮的谈判。谈判没有最新的结果。
这也从多方面反映了中国经济在转型过程中,尤其是中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他们所演变出来的纠纷模式,也折射了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有中外合资的经营模式差异与区别、有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战略、有中国民族企业的品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件,就能从中找出中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有哪些教训、哪些不足,哪些隐患?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尤是从宏观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国家战略调整。
作为娃哈哈工会的代理律师,我有幸参与了整个纠纷的最重要部分。对纠纷过程涉及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度研究,有效的维护娃哈哈和娃哈哈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百度财经:这次达娃之争具体的纠纷细节在哪?
钱卫清: 1996年娃哈哈集团和达能所控股的新加坡一家公司(公司由亚洲达能和百富勤共同发起的公司)进行合资。合资过程中娃哈哈将其资产和娃哈哈系列品牌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为投资、双方持股比例约定娃哈哈占49%,达能占51%。达能作为控股的股东。
双方签订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以后,以这个为基础签了一个商标权的转让协议(但这个转让协议最终没有得到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批准)。之后又签订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了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双方又签订了两个协议:一个详细的合同,一个是简单的合同。
百度财经:也就是大家所讲的“阴合同”和“阳合同”?
钱卫清:对。在详细的合同里,也就是所谓的“阴合同”中,就双方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十分明确地写在商标许可合同里,也就是说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同于商标转让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掌握的、不对外公布的。
然后双方又签了一个简单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阳合同”。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做一个简单的约定。简单合同目的是为了备案使用、规避了阴合同里许多条款。
正是这个合同的签订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合同签订以后,前期双方合作还是比较愉快的。
由娃哈哈原管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凭借经理人的销售能力和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公司获得更高速且稳定的发展。业务收入持续多年高速发展。合资双方都获益非浅。达能从合资公司仅分红就达到了37个多亿。
百度财经:那为什么发生纠纷?
钱卫清:是因为达能在中国饮料行业的总体效益下降。他先后收购和持股了包括光明乳业、乐百氏、蒙牛、上海正广和等七家跟娃哈哈同一类型,甚至是同一种产品的企业。
但达能在国内这些企业的收购、兼并的过程中整个业绩并不理想。加上其海外的业绩也存在下降的趋势。
与此同时,娃哈哈先后成立的39家合资公司,效益非常好。所以达能想将娃哈哈非合资股权低价收购,用以提高集团整体业绩。
当时达能提出用40个亿首购非合资公司,研究的时候股东不同意,最后否决了非合资49%的股权转让给达能,所以双方发生了很大的争议。
双方都“出轨”?
百度财经: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娃哈哈和达能都先后“出轨”了。双方都没有打算认真遵守原来的契约?
钱卫清:这就是后来媒体所说的,双方都“出轨”了,都不“老实”。一是达能违反竞业禁止规则,在国内大量收购其它同类企业。
同时认为娃哈哈也先后发展了39家企业,在这个合资企业之外体外循环。
由于双方出轨,在所谓合法婚姻之内又找情人,导致了双方感情破裂,这个情况就是媒体对双方对存在误读和误判的情况。
娃哈哈的“出轨”行为是这些体外循环存在系列的非合资企业,这个事情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它是一种出轨行为。
百度财经:为什么?
钱卫清:实际上在最初双方签订合资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着5家在合资公司之外的企业,而且之后这些企业发展到39家。这些企业随后又将其产品纳入到了整个合资企业的销售体系。所以其销售、财务等所有的信息,合资公司双方高层都是知道的。
百度财经:达能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提出异议并阻止?
钱卫清:也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反对。所以事后你再说不同意,这是一种违约。在这一点我们认为达能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合资企业来说,达能单方面没有经过合资企业的同意,也没有经过合资企业股东会的同意,在外面不断收购与娃哈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的企业,这个行为损害了合资企业的权益。
达能在合资公司之外收购了很多与娃哈哈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对于娃哈哈企业必然存在一个权益的损害问题。同时,达能派驻到其他它所收购和入股企业(如乐百氏、光明、正广和、蒙牛等)的董事,同时也是娃哈哈各合资企业的董事。
所以娃哈哈认为,这些在各个公司任职的董事,很可能将娃哈的经营策略、战略等经营信息被透露出去,被竞争企业所掌握。有可能损害娃哈哈的利益,影响了法律规定。
究竟谁在违约?
百度财经:那么双方究竟谁在违约?
钱卫清:双方到底谁违约?这其中一共涉及到四个合同。一个是双方合资合同;一个是商标转让合同;一个是商标许可合同,就是所谓的阴合同还有一个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谓的阳合同。这个四个合同法律效力是去年法律界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这四个合同从某种层面来说是合法的。因为双方都同意的,法律许可的。以这四个合同作为基础,实际上双方约定了一种出资方式,即将娃哈哈系列商标转让给其它合资公司,但这样由于没有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审批,没有发生法律效益,为了履行合同,签了两个商标许可合同。
百度财经:其中这两个许可合同以哪一个为依据,哪一个有效?
钱卫清:这一点争议是很大。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阴合同是存在瑕疵的,就是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具备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而且这个合同约定里违反了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面内容等同于是转让协议。
这种约定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也是为了规避法律,就是另外签订一个简合同,所谓的阳合同,这种合同是提交国家商标总局备案的。这个条款比较简单,我们这个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应该作为法律依据。
所以从这四个合同关系来看,就在双方转让的行为,实际上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而双方的使用许可协议已经生效而且实际履行,这样对于使用许可的行为,应当认定娃哈哈已经履行了合资的义务,因为从双方签订协议到今天为止,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合资企业始终在使用娃哈哈系列商标,所以这四个合同法律关系来说,我认为这个合同签订有一定瑕疵,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双方转让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应该以阳合同为依据。
百度财经: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到底是哪方违约了?
钱卫清:到底是哪方违约?从双方的实际履行过程来看,达能搞体外循环,它在合资公司之外收购了很多企业,它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它是存在违约的。
娃哈哈成立了非合资企业,这些行为事先也得到了达能的认可,事后在整个履行的过程中,有七八年时间整个运行过程中始终纳入了合资企业的销售体系,使用了娃哈哈的品牌,使用了商标,这个行为也得到了达能的认可,所以这方面娃哈哈并不存在一个违约的问题。
百度财经:这样讲来,反而是达能在违约?
钱卫清:所以从法律关系的梳理上,我们可以看出达娃之争实际上在双方合资的过程中最初的合资方式的选定、法律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瑕疵,最终有一些矛盾的积累。
至少一方认为对方是违约,达能认为娃哈哈存在违约;娃哈哈认为达能存在违约,损害了我合资公司的利益;我只能通过非合资的方式不断地壮大,不断行使我自己的权利。
所以双方在认识上一开始有差距,而且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有很多瑕疵,这个瑕疵对双方认识不同的立场,对中国法律的认识是存在一些差异,后来爆发了达娃之争。
一开始双方的立场就非常对立,所以整个的演变过程存在双方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对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对中国法律的认识不同,这是一个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第二,由于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发展非常快,利润非常好,达能在其他领域的利润的下降、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所以需要通过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提高它的业绩来获取更大的业绩,所以在2007年的时候就提出来要低价来首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要求。
这个要求就是双方矛盾的一个爆发点,一方面作为娃哈哈来说39家非合资公司,利益非常好,市场前景也非常好。价值超过了40亿元。
但作为达能来说,他认为非合资公司使用了我的商标,娃哈哈方面采用体外循环所获得的利润,应该有我们一部分,所以我用40亿元收购,并不是恶意收购。所以产生了分歧,所以爆发了非常激烈的达娃之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