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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要求辞职飞行员天价赔偿的得失分析

2008年04月10日 16:45来源:民航资源网

  2001年到2008年,从媒体的报道来看,飞行员离职普遍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具体索赔金额从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的都有。目前为止,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实际判决,高的达到数百万元,低的也在百万左右。飞行员普遍觉得在航空公司工作多年工资都没挣那么多,辞职却要倒贴付出如此巨额的赔偿,让人难以理解。那么,航空公司为什么会提出如此之高的索赔?这种索赔有没有一定的道理?本文尝试做一点分析。

  从商业角度来说,航空公司根据对人力资本的预计和安排,购买或者租赁了飞机,配备了机组其他成员(副驾驶、空乘、安全员),并且申请了航线,支付了机场、营销等费用,都付出了成本,如果因为飞行员,特别是机长的短缺而无法实施商业飞行,那么损失无疑是存在的。尤其是在目前中国航空市场蓬勃发展的阶段,抢占市场份额,打造品牌也是航空公司的重要奋斗目标,这些都是企业经营者看重的,相信在考虑是否准许飞行员辞职的问题上,这些因素也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判断。

  但是,这些因素是商业思维的产物,笔者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商业机会损失,属经济学上所谓的边际成本损失。它不是确定的,而是或然的,难以量化的,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认可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索赔的对象。

  这就出现了商人和法律人思维的不同。在我们法律人看来,所谓的损失必须是因为与案件相关的主体直接造成的损失。就飞行员离职诉讼来说,因为飞行员培训产生的费用,扣除一定的已经服务期限分摊的费用,要求飞行员进行赔偿,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和依据。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飞行员的培训费不是所有的都能索赔,在已经发生诉讼过程当中,我们就发现某些司法机关因为对民航业不熟悉而很难准确对赔偿做出认定。

  在航空公司看来,即使没有为飞行员付出培训成本或者付出的比较少(比如军队转业的成熟飞行员),那么白白把飞行员拱手奉送给民营航空公司也是违背商业价值规律的。应该说在商业角度上讲这种观点是对的。就像体育运动员的转会,无论是否有成本,俱乐部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接纳运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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