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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并非包赚不赔 要会看产品说明书
2008年01月28日 15:31来源:中国经济网

  [内容速览] 近日,浦发银行的两款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几乎为零,于是遭到了众多投资者的质疑。投资者应该要求理财业务人员揭示产品的全部风险,描述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的投资结果,以及规避风险的各种可能方式。

  近日,浦发银行的两款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几乎为零,于是遭到了众多投资者的质疑。在2007年,各家商业银行发行了大量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大部分将于 2008年陆续到期,包括不保本的浮动收益产品。

  有市场人士担心,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教育不到位,那么,银行理财产品一旦因个别的零收益事件而被“放大”,则商业银行苦心经营数年的理财产品市场,将遭受一次重创。事实上,银监会在去年年初就发出过提示,即银行理财产品并不等同于“储蓄存款”,投资者应当牢记“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最终能带来高收益”的原则。此外,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和银行的“卖者有责”原则应当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抵御理财产品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每年都推出上百款各类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金额以数十亿计,投资人数逾百万。由于部分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及信息披露中闭口不谈风险,以及部分投资人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双方在理财收益计算、理财风险披露等方面出现了较多争议,引起了媒体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零收益”事件回放

  在2006年底,浦发银行发行了“汇理财2006年第九期F2计划”。根据合约,该产品与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银香港和招商银行挂钩,产品到期收益取决于4只股票从2006年12月28日到2007年12月19日间的涨幅,计算公式为:16%-(涨幅最高者的涨幅-涨幅最低者的涨幅),如果为负,则收益为零。在产品到期日时,这4只股票中,涨幅最高的是招商银行,为96.25%;涨幅最低的是中银香港,为-2.62%。由此计算:16%-(96.25%+2.62%),最终收益为零。

  而浦发银行在2007年初发行的第1期F2计划-12个月人民币产品,计息期理财收益率(税后)计算方式为:最大值MAX[18%-(股票表现值最好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股票表现最差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0%]。该产品挂钩的8只H股全部为金融股,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平安、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而基准日和观察日分别为2007年1月31日和2008年1月29日,均以当日收盘价为考察值。按照2007年1月22日8只H股的收盘价,测算后发现,股票表现值最好的3只股票(招行、平安、人保)的平均回报为55.7%,股票表现最差(中行、交行、工行)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为-9.6,两者差距为65.3%。由于目前距最后观察日2008年1月29日还有3个工作日,所以代入计算公式后,预期收益率为零。

  学会看产品说明书

  今年初,银监会专门发文指出,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其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实际上,不少人购买理财产品时都抱着“存钱”的心态,等到理财产品收益低于预期的时候,才恍然大悟。购买浦发银行2007年F2计划的部分投资者,就是在接到银行客户经理“可能预期收益为0”的电话后,才把产品合约翻出来研究。有投资者承认,自己在购买该产品之初并没有仔细研究过合约,“以为收益就是涨幅最高与最低之差的平均水平。”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要深向记者表示,产品合约在购买之时才能看到,所以投资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就显得格外重要。

  李要深表示,实际上有的理财产品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实际收益率为负,但是在绝大多数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上都不会看到。因此,当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几乎无一例外都以为能带来预期的较高回报。而某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人士透露,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亏损的可能,但是在说明书上标注可能亏损会影响声誉和销量,因此风险提示往往被表述为“该产品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概率是多少”。

  此外,目前大部分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上都有“银行拥有提前终止权”的字样。李要深告诉记者:“银行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客户卖给银行一个期权。”他表示,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的理财产品,设定的收益率一般要略高于同类无银行提前终止权的产品,高出的部分相当于期权费,无论提前终止与否,都要支付这个收益,只不过收益通常是在到期时支付。而客户在卖出这个期权后,承担了再投资风险。通常在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时候,投资者会遇到再投资损失。

  比如,一个一年期的产品,银行有权半年后提前终止,收益率为5.2%,而目前市场上普通一年期产品收益率为5%。如果半年后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而客户将提前收回的本金重新投资于半年期的产品时,市场上的半年期产品收益率可能只是4.5%了,用单利计算的话,客户一年下来投资的收益率为5.2%/2+4.5%/2=4.85%而已,反而低于投资于一个普通一年期产品5%的回报。但如果银行没有行使提前终止权的话,客户一年下来投资的收益为5.2%,高于投资于一个普通一年期产品5%的回报。

  李要深分析说,提前行使终止权对投资者很有意义,这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金投向。

  “买者自负”与“卖方有责”

  所谓“买者自负”,指的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准则。其含义就是买者既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也要自己承担购买的风险。卖方假定买方在购买决策形成以前,对所购产品已经做了充分调查,但卖方也必须对产品已知的缺陷和风险进行适当的披露。“买者自负”的原则能够说明,为何世界各国通常不会因为股市的下跌而给投资者提供赔偿。

  银监会指出,买者自负说的就是投资者的自我约束。金融业产生买卖纠纷,通常是因为买者对所买的产品存在很大的误解。所以,作为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应该首先问自己三个核心问题:我知道我买的是什么东西么?我知道其中有什么风险么?我确信我能够应对这些风险么?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心存疑问,那么建议去咨询专家或者自己深入学习。如果投资者对这三个问题都一无所知,但还执意购买,那么就和“赌博”没有什么区别了。

  当然,买者自负并不代表金融机构不用负任何责任,这就是所谓“卖方有责”。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首先,作为产品的卖方,金融机构必须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并很好地履行尽职责任。金融机构被要求给予尽可能大的透明度,并能够提供简单的宣传手册,用以说明所销售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时还必须遵守“匹配客户”的原则,也就是说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有义务确保所售产品适合投资者的真实需求。其次,金融机构应该将投资者的资金单独存放在一个合法账户或者托管账户,这是用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因为金融机构自身出了问题而遭到侵占。第三,金融机构在出现合同纠纷时要公正地对待投资者。

  据悉,针对目前出现的“浦发零收益”事件,该行表示如果浦发行的F2计划产品,将在到期的1月29日的观察结果证明07F2计划为实际零收益,那么原来的认购款将续存两个月,银行将按照8%的年化收益率,给客户计算收益。但该行人士表示:“这不是补偿,是产品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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