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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马蔚华公布提案 三项建议引人关注
2008年03月01日 12:01来源:百度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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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北京“2008年招行两会媒体见面会”上公布了其准备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十项议案,其中的三项重要内容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1、建议修改《基金法》
“《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马蔚华认为应及时修订《基金法》,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
在前五年提出30个与金融业发展相关的提案均获回复的基础上,身份已从全国人大代表转变为政协委员的马蔚华昨日又对外公布了其2008年的十条提案,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名列首位。
目前的《基金法》在2004年颁布实施,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且作为国内第一批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当时均未上市,基金与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基金购买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情况。
“但目前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成为优质上市公司的同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马蔚华说。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164只。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规定的影响,至少有164只基金的资产配置存在限制。
马蔚华建议,对《基金法》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增加基金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的限制条款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条款,通过严密和严谨的程序性规定,让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防止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这有利于基金投资的公平,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
2、应提高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
十项议案中的《关于提高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的提案》(下称简称《提案》)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业内人士透露,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新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扣除管理办法》(下称《扣除办法》)。
他在《提案》中表示,希望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适当减轻金融业税费负担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提高呆账准备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在税收政策上解决我国金融企业递延税项余额过大的情况。
马蔚华建议,应适当提高金融业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允许金融企业按照风险资产2%提取呆账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据招商银行对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进行的初步统计分析显示,1%的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仅占实际计提呆账的41%,与金融企业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
对此马蔚华认为,现行的《扣除管理办法》不仅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悖,而且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的适用比例相差较远,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扣除办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分类原则提取相应比例的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不在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确定的指导原则自主计提。
其次,税收法规中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与银行自身风险抵补能力不一致,不利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甚至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而且由于呆账准备税前扣除的不足,增加了不良贷款的税收风险,降低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资金供求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再者,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的政策已不符合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在当前环境下,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纳税成本,影响了金融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不能满足金融企业承担风险的需要,削弱了金融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实际上,这一问题本应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得到明确。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第55条曾拟订如下:“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扣除。”但在《税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时删除了这一规定。业内人士表示,当时删除这一规定是因为国税局等部门正在研究新版的《扣除办法》。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了《扣除办法》,并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扣除办法》界定了13个条件,符合这13个条件之一的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个条件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况。
《扣除办法》规定,若企业符合13个条件之一,则其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自从4号令颁布后,银监会和国税局一直有不同意见,所以重新出台一份符合多方利益的《办法》势在必行。
3、建议为中资银行专利申请提供便利 督促中资银行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也成为马蔚华今年关注的一个重点。马蔚华认为,花旗银行抢注专利申请事件惊醒了中资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然时至今日中资银行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影响了中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为此,马蔚华建议通过银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协调,为中资银行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提供便利,督促中资银行在整体上尽快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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