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价值的用途
既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的使用权当然归投保人所有。那么现金价值有些什么用呢?
如果在无法继续缴纳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为止。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保障额度不会降低。
还有一种方法是“减额缴清”,就是投保人可以以期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小于原保额、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合同。减额缴清可能付出附加险终止等代价,但仍是比退保更理想的选择。
第三种方法是“展期定期保险”,是用现金价值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费。这样做,保单内含的死亡责任保额不会降低,保险期间不变。对经济困难较持久的家庭,又对身故保障有需要的话,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适合短期融资
保单的所有者在资金缺乏时,还可以利用所持有带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资金。一是以保单作为质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二是根据保单的有关条款规定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即保单贷款。
和一般意义上的贷款不同,保单所有者在取得保单贷款时,通常不需要经过资信审核,也无须承诺一定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为保单的所有者得到的资金来源于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单所有者取得保单贷款并未还清之前,如果保单所有者退保,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与贷款余额之差给付给保单所有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贷款就通过从保单死亡保险金中扣除贷款余额来偿还。
由于保单贷款质押的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且保单贷款不涉及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等,所以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单贷款的期限,并规定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单贷款虽然为现金价值保单的所有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但很容易将受益人暴露在重大的风险之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贷款尚未还清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就需要减去贷款余额而可能出现显著降低;如果保单的所有者选择不偿还贷款,保单就会失效。这两种结果都会严重地削弱寿险的保障功能。因此,保单贷款更适合于短期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