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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层研究金融业天价薪酬解决方案 传将设封顶线

2008年05月08日 08:06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铭

  随着国内外舆论热议金融高管天价薪酬事件,决策层也迅速对此做出反应。

  5月5日上午,有关决策部门专门召开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有关问题的会议,就当前舆论关注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薪酬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但是,会议之后并没有立即发布相关的会议决议。

  记者另悉,银监会日前对相关金融机构高管薪酬进行了摸底调查,并要求有关机构规范高管薪酬。

  高管薪酬问题探源

  据有关部委人士透露,在这次国有重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会议上,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负责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此前,有关高层领导在银监会调研期间,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表示了高度关注。本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见本报4月8日头版)

  前一段时间,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薪酬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已经完成并上报银监会领导。银监会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要继续调研,从制度上根治高管的薪酬问题。

  对于国有保险企业高管的薪酬问题,保监会早就注意到相关问题并着手进行规范。在2007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批评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随后宣布对国有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在2008年保监会工作会议上,同样的问题再次被提及,并且将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一起进行规范。

  银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不单纯是工资升降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高管薪酬机制牵一发而动全身,薪酬问题处理得好,则可能巩固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成果,推动金融机构朝市场化方向再迈重要步伐。否则,很可能动摇金融机构改革基础,使刚刚走出困境的金融机构再添新的风险。

  “金融高管薪酬问题确实很复杂,大家争来争去,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这个标准如何定?”北京赛诺经典咨询公司总经理曹文认为,“国有金融机构高管如果与同级别的干部比,薪酬确实高了;但如果与国外同等规模的金融机构高管比,薪酬又很低了。”

  曹文认为,目前金融高管薪酬问题,实质反映了金融国资所有者缺位的现状。虽然我国国有金融机构都有明确的股东单位,比如财政部或者汇金公司,但这两家单位都没有真正行使国有股东的全部权力,这也是我国金融下一步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金融国资所有者的缺位,有可能导致金融高管自己给自己定薪酬,出现了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的现象。

  不仅是薪酬高低问题,薪酬不公平的问题也进入决策层领导的视野。

  薪酬不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样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的收入差距并没有随着经营业绩有所区别,相反,经营越差的机构其高管的收入有可能越高。记者根据银行年报等渠道掌握的材料发现,在中、工、建、交和光大银行这5家由汇金公司参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中,确实出现了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脱钩的现象。

  薪酬不公的另一方面是高管与员工的薪酬差距拉大,而且高管的收入增幅远远大于员工的收入增幅。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分行,员工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有些地方员工收入比股改前还要低,基层员工看到的股改成果仅仅是行长的收入提高了,而员工的收入却下降了。基层员工如果不能感受到薪酬公平的话,则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无疑将大大增加。

  事实上,有些银行已经认识到基层员工的待遇过低的问题,前不久,工行北京分行对基层员工进行了加薪。曹文分析说,金融企业的主要风险点在基层和操作层面,利润也主要由基层创造,薪酬体制必须适应这个特点,否则容易形成道德风险。

  前不久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指出,国有金融企业薪酬问题主要是决定机制不合理,高管人员自己决定薪酬,容易以国外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为参照,没有注意到我国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客观情况。

  谁来决定高管薪酬

  谁来决定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涉及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董事会?还是监管部门?还是党的组织部门?

  而记者了解到,国有金融机构最担心的就是由监管部门来制定薪酬标准,因为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其收入不高但相对稳定,如果由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的薪酬,显然这种薪酬不可能很高,缺乏竞争力,并且很可能低于市场化的薪酬水平。

  而对于当前出现的金融机构高管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的现状,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显然是当务之急。

  据有关知情人士透露,国家有可能参照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的考核方式,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高管进行考核。

  在国资委的考核评价系统中,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最高的可以拿到基薪的3倍。绩效年薪的60%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剩下的40%则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但有学者指出,对央企的考核与对金融机构的考核不同,国资委是央企的“老板”,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力,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没有作为“老板”的“金融国资委”。如果让银监会来负责考核,显然依据不足;如果让财政部或者汇金公司考核,在官本位观念浓重、尚未彻底市场化的金融行业,很有可能使业绩考核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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